――法治是通过“分”而安国的策略
徐 瑄(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富了!一个小学生到日本旅游时一次性消费二万元,让日本人惊诧不己,并对中国人的富有广为传诵。“富而思源,富而思进”,可对中国这样一个国家来说,除了“感恩”和“进取”外,还要考虑富国安邦的问题――“富而不分则乱”是我们的古训。
如何分而保持不乱?“分”就是“法治化”――对公共权力、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公开和公正、公平的分配――法治本身就是以“水平”为尺度进行公平分配的意思。“富而不分”就是没有按公正程序和公开化的方式制定分配财富的机制,使财产处于无具体责任人的待管状态。中国国民性中具有“善和”而不“善分”的特征。中华民族盛产“共享”的智慧:贫穷也共享,富有也共享,因此历史就呈现因富而不分的多战乱、纷争状态。可是,财富和心灵共同发展的事实要求我们具备“分”的智慧――这种智慧就是人类的理性和分别的智慧。法治本质上就是人类理性治国的逻辑体系;法治本质上就是通过人类理性分辨力来管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人权利等。
“富而不分则乱”在中国的公司制度中最为明显:无论合伙还是有限公司,中国的公司能够长长久久发展下来的不多。按照公司法的精神,公司是“人和”与“资和”相统一的集合体。中国的公司常常以“共苦”开始,以不能“共乐”――共享富贵而结束。中国的股东关系过分强调“人和”,较少在人和的时候设立“分”的关系和制约机制(或治理结构)。富而未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对公司全部利益享有权利,无法对各自责任进行区分,因此,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意味着公司注定的短命了。
中国目前大家庭关系的解体也是源与富而不分。法治首先确立了个人的独立和单个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无论兄弟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个人不论在家庭中的亲属关系如何,个人独立的事实和要求要求家庭中设立“分”的制度,否则,一旦富而未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纽带也抵抗不了个人责任明确的要求。
法治的前提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成为普遍的社会形式。“富而要分”解决的就是社会安定和有序的问题。――法治要求利益公正公开;法治设立了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责任界限;法治提供了公平分配的机制予设;法治区分了国家与个人、社会之间的界限;法治提供了公正的救济程序;法治倡导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取你的财产价值;法治提供了最终解决不同民族、国家、个人之间利益冲突和协调分配的公平机制。
富就要分始于穷也要分:分责任、分工作、分功能、分职能。分也是共同劳动少纷争的基础。中国人一向忌讳没富先分,这是基于对人性善的假设。对法治来说,人性不能假定是善的,而应假定是恶的;善是理想,恶是现实。善是梦想,恶是真实;善是极限而恶是发展空间。人性是不断的弃恶扬善,这是法律的进步尺度。不能假定人性善而对富不分,因为它堵住了恶发生后可能进行的制度救济。就算人性的确是善的,分也是使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保障。
“分”既是确权,就是界定区别,就是分配,也是分享。通过分将人与人之间相“分别”,通过分别认清每个人生命的价值存在和不可替代,这是分割,也是分享:只有个人独立了,才产生同他人共享的需求;对共同创造的财富的产权分清楚了,才能安全的交换;分的规则设立清楚了,权利、义务、责任也就明确了,分也就同时分享了。
有人认为,因为地球资源有限,所以才存在分的必要。实际上是错的。“分”不仅是对地球资源的分、对创造出的财产的分、对生产出的知识的分,也是对每个人智力的分―― 分不仅区分了不同财产归属的界限,而且增强了人类的分辨理性。人在劳动中获得财富的同时,也获得智力的发展,而智力的发展也是以分辨力的发展水平为尺度的。
“分”就要有一个分的基本单位。好象社会财富是一个系统工程,总要有一个最小单位作为工程的最小单位。这个最小单位就是“个人”。个人还必须是独立、有个性的人,才使人与人之间相区别。个人只有独立了,才能够具有分的前提和分的必要。只有个人与国家之间、社会之间、他人之间的“范围”界定清楚了,才能使个人、他人、社会、国家之间的正常秩序得到共同的遵守;个人才能够安全的生活,社会运行才能井然有序,国家社稷才能富乐安邦。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