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宪政大纲,因此,其法律地位不是某个部门规章或部门职责的战略化,而是国家基于发展责任和宪政目标对整个社会发展目标的战略设计。
知识产权不是简单的民事权利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与学习自由权、教育自由权、信息自由权“互为成本”,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侵害上述基本人权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必须兼顾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保障,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战略时,应进行不同的责任分配和进行不同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能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矛盾和相冲突,才能形成统一的与法律保护体系一致的完整的政策系统。
从内容和体例上,
首先,大纲必须以“创新”为宗旨,关注知识产权与创新的关系。知识产权高度保护并不一定能够带来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致力促进创新,但知识产权高度保护会增加创新成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并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创新为目标进行重新思考和设计。
其次,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必须针对整个知识活动的领域来制定。考虑到知识产权法已经不仅仅是物质生产领域、技术工具改造的产权保护,而且延伸到人类一切追求有意义、有价值的知识活动领域,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内容上侧重国家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精神。从这个角度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不同于“中国专利战略大纲”、“中国商标战略大纲”。它不是某个职能部门能够制定的“部门大纲”。某个职能部门不能行使超越本部门权限的职责。它与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科技发展战略及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使上述国家发展战略引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使国家各项战略不断完善、完备。
其三,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知识活动从来就不是单一的、片面的、局部的,而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知识活动,知识活动的发展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制定必须尊重知识活动的规律,将整个知识活动的各个环节:教育、学习、创新,表达、复制、传播、使用等,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促进知识活动全面发展、整体发展、协调发展。教育、学习、创新的成本不能高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的支付能力,否则,会妨碍整个社会的创新。从宪政经济学角度看,只有以最低的创新成本、学习成本、教育成本,才能换来整个社会发展的效率最大化。宪政经济学要求理性国家、理性政府,制定理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其四,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必须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并体现知识产权法的创新宗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有不同的价值目标,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比如,商业秘密法的法律价值是鼓励保密,而专利法的法律价值是鼓励公开。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必须充分理解和认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的制度目标和立法宗旨,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不同的制度目标。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应该尽可能地整合不同价值,实现各方利益共同发展的目的。宪政的衡平责任能够制定出衡平各方利益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其五,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必须利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制度空间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权利人的利益,实现多赢的制度目标,促进整个社会共同发展、协调发展。比如,通过专利的公开信息系统的免费提供,促进全社会技术信息的流通和创新机制的普及和形成等。
从制度文明史角度看,知识产权法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发现或伟大发明,它是促进人类知识活动共同发展的多赢机制,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育者、学习者、消费者、发明人、创造人、使用人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多重目标,实现人类共同进步、共同发展。作为一个符合对价的衡平机制,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分配任何已经存在的知识和信息,而是通过允诺给创造性知识的财产权来促进创造性知识的生产、复制、传播。因此,知识产权法是促进知识活动发展的“发动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制定目的,就是使该“发动机”尽快地运转,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发动机”促进民族产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
尽管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运行情况不同,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支付了巨大的学习成本,但支付学习成本总能带来学习进步和学习技能的提高,因此,知识产权法从根本上是技术进步的“宣传队”和“播种机”。制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最直接目的,不仅为促进科技产业发展,而且为促进中国的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高整个社会成员的学习效率,刺激整个社会创新能力的释放和爆发,是制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目的所在。
【原载
http://www.sipo.gov.cn/sipo/zscqb/yaowen/t20040702_308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