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思科公司在美国状告华为,二十一项诉请都是以华为侵犯了思科的知识产权为由。这被称为中美世纪之初的知识产权大战,为中国社会公众带来的是“世界大战”的恐惧:这个世纪之初的商战拉开,是不是意味着未来世界以全球范围内知识产品驱逐战争为主题?而知识产权就是这场驱逐战争和垄断霸权之争的工具?如果知识产权制度最后走向反面,维护或保护的是少数垄断集团权的垄断霸权的话,那么,它摧毁的将是整个人类法治文明,而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法治梦想!
——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场和谈判空间
徐 瑄(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美国思科公司在美国状告华为,二十一项诉请都是以华为侵犯了思科的知识产权为由。这被称为中美世纪之初的知识产权大战,为中国社会公众带来的是“世界大战”的恐惧:这个世纪之初的商战拉开,是不是意味着未来世界以全球范围内知识产品驱逐战争为主题?而知识产权就是这场驱逐战争和垄断霸权之争的工具?如果知识产权制度最后走向反面,维护或保护的是少数垄断集团权的垄断霸权的话,那么,它摧毁的将是整个人类法治文明,而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法治梦想!
从一开始,人们理解的“知识产权”就是错的。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智慧信息”而不是象汽车、房屋一样的财产。“智慧信息”不象房屋、土地和汽车,因为它的本质特征是符号性、流动性、不可把捉性等,而不是象汽车、房屋一样,具有有形性、固定性和可完全被个人控制和把捉性——“信息”是物质世界的组成成分之一。物质、信息、能量构成了我们今天的物质世界。物质和信息是并列的客观存在,它们之间不是“谁”更“象谁”。
人们的知识活动是在信息传输水平上的主体与外部世界的互动,因此,知识活动获得的各种知识形态,比如,作品、技术、技能、方法、思想、观念等就被总称为智慧信息。个人对自己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智慧信息的控制和把捉仅仅在于控制披露和秘密使用。个人如果不公开自己的智慧信息,即没有人知道其无,?P class=MsoNormal> “智慧信息”依其本性共享的——象大自然一样属于全人类;其特征是流动的、不可被个人完全把捉的,人们根据其符号性而感受其意义和价值的存在,并发现、辨认或感悟包含在符号中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其价值性随着不同人的知识水平而变动不居。任何人不可能独占智慧,就象任何人不可能独占阳光和雨露。但,个人可以不断的追求智慧、提高智能、获得个人生命价值的智慧信息。个体生命对智慧追求的差异性形成了人类知识活动中的知识竞争。但这种竞争是“创新”和“表达”的竞争而不是“占有”争夺的竞争。正象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莱斯格教授阐述的,作为共享资源的知识是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它的稀缺性“不是因为使用它的人多而稀缺,而是因为发现它的人少而稀缺”。
就是说,真正?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2.0pt">人类的知识活动不仅在生产活动中,还存在一个以积累知识为目的、纯粹的求知、求智的活动。或“知识生活本身”。在人类追求的智慧实体中,包含了人类需求的全部意义和价值,包括真、善、美、新的意义及物质需求的价值和精神需求的价值。人类的物质生产或资本生产活动并不能全部囊括这些需求 。而正因为“知识生活本身”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包含在各种知识形态中的“意义”和“价值”的“知识”才是人类稀缺资源,也才是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前提。因此,知识产权就其本质琅息公开披露后不丧失其控制权的方式,鼓励个人公开、披露、转让、许可个人的智慧信息——如果你公开你的秘密技术,你的智慧信息传播空间的财产权仍然归你所有。在这里,体现了近代理性国家对知识活动保护的特殊立法原则:——“对价”,通过“对价”而实现“衡平”。
所谓“对价”,就是兼顾到各方利益的衡平,牺牲一方利益必须是为了更多方的更大利益。因为保障某个人对自己智慧信息的控制,就是限制更多人获得智慧信息——知识产权是建立在社会公众自由学习权、教育权、信息自由权基限制基础的,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的学习权、教育权、信息自由权互为成本。“对价”在知识产权法中就是:除非社会公众不需要更多的智慧信息,否则,就必须保护知识产权;许诺个人对自己公开智慧信息的控制权当然会增加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负担,但是为了社会公众获得更多的智慧信息;牺牲社会公众获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为了智慧信息的更多的被表达;牺牲最少的利益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就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必须保护的“正当理由”,也是它正当性的前提。违反“对价”原则的垄断许可,就会产生不利社会发展的、侵害社会公众学习权、?P class=MsoNormal> “对价”不仅是现代理性国家的法定职责或立法原则。也是一种对特别领域、特殊智慧信息、特定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构建的技术方法。可以构建不同领域的知识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因为智慧是人类的公共追求,智慧信息公开的逻辑空间又是全球,这不仅使知识产权成为全球的共同规则成为事实,也使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价”,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定职责。
依据“美国法院按照判例原则,不断发展新的专利对象,也在不断的破坏专利法的“对价”条件,通过个案的发展,将作为公共知识资源的概念、方法、规则等申请为美国自己的专利,将专利法演绎成少数垄断集团垄断世界的工具。将各种软件商业经营方法给与专利法上特别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实现了少数信息技术资本家对人类共同智慧信息的控制。按照“对价”的立法原则,计算机及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对价”就必须是地球上整个与互联网有关的发明人、使用人、消费者、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落后国家之间的全面对价。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有利于人类共同发展,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必须是为了人类共同发展为而不是为了保护垄断集团的独霸地位。因特网作为全球信息通道必须为人类自由使用保留充分的公共空间,就象人类只有一条智慧信息通道,它应该,?P class=MsoNormal>
从信息全球化的背景来看,美国专利局,甚至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等,都没有权制定和修改需要全球对价才能实现平衡的“对价的条件”。信息控制权的全球对价应 由国际社会共同完成。即便美国思科的专利权符合美国的法律,假如美国法律判决中国华为“小偷”罪名成立的话,那是因为美国思科依靠美国专利局做了“大盗”的缘故。如果美国法院判决中国华为为“小偷”的话,人类应该如何联合起来惩治“美国大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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